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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有法
书法,毫无疑问地被完全挪人“视觉艺术”的范畴,似已盖棺定论,也许至今无人怀疑。依我之见,并非这样简单。
我们是否这样划分一下:
文字是由“六书”而成,虽然间有“象形”,但最终是属文字范畴。书法最后留给后人的,无论笔法还是才情,都是通过墨迹的真实记录,无疑是属视觉的感受。
在这个意义上看,书法确是“视觉艺术”。
然而,书法笔法的运作过程,即手的转笔技巧,又恰恰是书法的核心。古人总说“心手达情”,“心手合一”,用“心”不用“目”,正是说明在书写的过程中,视觉不是不起作用,是不起决定性作用,因为手的转笔技巧无形中控制和局限了视觉。
从这个意义上看,书法能说是完全的“视觉艺术”吗?
所以,我是怀疑的。
古人其实早已将书法视觉与手的配合这样一个观念叙述得十分明了、十分透彻了,只是我们没有深究其中罢了。
记得当时与一个搞科学的朋友谈及,他不解,执意要我说“清楚”了再走。我只好遵命,从日头当空讲到日落西山,到底是讲“清楚”了。讲得嗓子都哑了。
我深知,要说清,实在是难。
我之所以在前面举了一个“九连环”的例子,是想告诉读者,由此还牵扯到其他许多重要问题。
下面,我还将逐一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