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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略抄》《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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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四。

释文:
法者。即显能别。亦名为法。言极成能别者。即显有法。亦名所
别。故彰略成举显有两名也。问。何故。要举此二。显有两
名耶。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举有法能别。唯。是
宗中法。恐滥因法。举能别故。要举此二。显二名也。问。声上
能别者若极成。即有相符极成过。若取余法上极成。即有
非声能别过。有何义说极成耶。答。西方因明释。中有两
师。一解云。声上无常。是别无常。余法无常。是总无常。
以总合别。总极成故。别亦可成。故对声论。能别极成。若
对数论。立声灭坏。若总若别。皆不极成也。一师云。如立
宗时。能别虽未极成。以立喻时。必极成。约当说现。故言极
成。若对数论。立声灭坏。若当若现。俱不极成。故极成
言。依斯义说。问。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极成法。成立有
法上不极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法
)耶。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是
所立。成能立过。既立为宗。复立为因。故是两俱不成过
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离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有
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为宗。二种俱是因
所成立。复指有法。以之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过。亦是两俱
不成过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极成因。必须依极成有
法。其有法既不共许。故是所依不成过也。故但可以极成之
法成有法上不极成法。故理门论云。有法不成于有法  及法
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于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准此论文。
故知但以法成法也。问。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事
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答。以此处回焑相)应
义成立。此中回火相应义。既以此处为有法。用两种相应
义为法。并是以法成法。亦无有过。此义亦依理门论说。问。
无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故
不取以为因耶。答。敌论不许。不相离法及有法合为宗。以
法成立其法。故别取所作以为因。问。何故论文解同品中。不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五

释文:
泛明有因。解异品中泛说无因耶。答。因于同品不遍。亦是
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异品遍无。方是第三相。故解异法
说无因。问。西方诸师解勤发义。一师以精进回为勤。一师
以作意回为勤。何者正耶。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解
不正。瓶等应皆勤发故。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并是陈
那所说。故理门云。如是九种二颂所摄。常无常勤勇恒住
坚牢性非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所量作无常作性
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此二颂中。初一颂
显九宗。后一颂明九因。   问。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作性
故。其因于同品遍无。于异品瓶等有。于兔角等无。
应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陈那何
故破古师。常异无常异品之义自立。兔角是异品收。
若是异品。此因应非第四句摄。回回相违。如何会释。  答。若
通依有体无体异品第六不殊。今约有体异品说故。是
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收。第四第六是
相违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摄。此亦依彼陈那所说。故理门论云。  
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故本颂言。于同有及二在  
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问。第二(→)第八是正因
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应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
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第二第八
所收。   问。相违决定。及法差别相违因等。亦是第二第八
所收。应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收。不说第二
第八皆正因摄。约此义说亦不(←)相违。   论(→)云。是无常(←)等因缘。
云等者。等无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无我苦空。所作性故。
犹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离所作。故是苦。显声所作亦是
苦。亦可圣道等所作非是苦。显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
亦不定过。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于中。必具三相者。等之
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论云。谓于是处。显因同品决
定有性。   疏解云。处谓有法。显谓显说。因谓遍宗法因。同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六

释文:
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决定有性者。谓
决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显瓶(?)
上所作决定有性。文中不显。云何知是瓶上无常。   若言
以下指体。文言。谓若所作。即是显因同品。见彼无常。即是
决定有性。据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悬解既先言。
是处指体。何因复说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显上亦然。又。
宗同品既不取无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违
理门论故。彼论云。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
无。非颠倒说。准此文故知。同喻显因同品定有性。异法喻
因异品遍无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应解云。若于是处者。
谓于瓶等处也。显谓说也。显说何事。谓显因也。显因何相。显
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违论文。亦无如上所有过
失也。疏中有人解。陈那以声所作无常。能同外瓶所作无常。
但取能同为喻体者。广破如疏中述。今更助难云。若取能
同。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应即是喻。若
是喻云回应。宗因喻等应无差别。又解。无常既为喻
体。应是所立不成过收。若言正立声无常时。名为宗法。
立声所作。证无常时。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无常外同瓶
所作之时。名为喻体。何得难言宗因喻等全无差别。又。声
所作无常。正同瓶所作无常时。其声无常。亦即极成。何得
判云。立不成者。即应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无常。
取瓶上所作无常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
体不取能同也。又结能立体中。论云。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疏解云。此结同喻也。瓶上所作与
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无常随此同品故。云随同品。
由瓶无常随同品故。即显声无常。亦随所作因也。或可声
上所作无常。随瓶所作无常故。名随同品也。今更助解云。
同法喻言。是显所作因。随逐宗之同品处有。即是显因
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显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
及此结文。皆相随顺不乖违也。论云。若是其常。见非所作。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七

释文:
如虚空者。是远离言。疏解云。此结异喻。无所立无常
宗处。远离能立所作因也。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显因。
随逐宗之同品。异法喻应显因。远离宗之异品。即显异
品遍无性也。应解。无所立无常宗处所作之因远离也。解
结能立中广计文。疏中问答云。问。唯三能立无异义成。能
立唯三。无同得立。答。同喻顺成无同阙助。异法止滥无异
滥除。故不类也。外道亦具有唯立异喻。以三义证。斥破
此计也。如广百论。问。此唯顺广百论文。仍违摄大乘论。无姓摄
论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证文云。(→)不共无明。于五识中。无容得
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文
即是唯以异喻成宗。如何会释。答。论师定异。不可和会。
今不相违。于二教中。且明百论以不违其三相因故。摄大乘
论。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无第二相不作同喻者。
所闻性因唯作异喻。其义应成。若无同品不作同喻。无不定
过者。无同品故。名同品无。亦是不共不定之过。又。此异喻先
说无因。后述无宗。即是似异喻中倒离之过。何妨不作同喻。
亦是过也。故且明百论所说。解似宗中。明比量相违。疏云。且如
萨婆多对大乘云。现在诸法。独有力用。取后果有实体故。
如过未等。即此宗义。违共比量。违共比量者。云现在诸法定有力用
取等流果。世所摄故。如过未等。   问。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诸师
解云。形过未说。以过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
比量通三藏所说。岂可判此。无过之宗。违有过比量。名
比量相违。何者且如大乘小乘既在诸法形。彼过未实有。
独取等流果义。岂可以此正义。违不取果。不正比量。名
比量相违。且如论举瓶等。是常不正之义。违初无后无
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违所收。故知不得以正义违不正
比量。名比量相违也。若尔三藏。何故举此。解比量相违耶。
答。今解三藏意云。现在诸法。离因缘扶助。独有力用取等
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违大小乘因缘扶助取果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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