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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略抄》《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八
释文:
故。是比量相违所摄也。其所违三比量如何。前所说但宗
意云。现在诸法。离因缘扶助。定无力用取等流果也。若
作此解。即显(?)邪宗违正比量妙回内教善顺因明也。
论云。是遣诸法自相门故。疏云。何故违彼现量等五是宗
过者。以此五宗是遣诸法自相门故。谓声是诸法自相。其声
自相为耳等所闻。通生耳识。即所闻义。名之为门。今言声
非所闻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闻之门。故成过也。余四种
过类此可知。更有大德解云。此中五过。不违有法。但遣于
法。故名为法。法之体相。名为自相。门者方便。义谓自立宗。如
说声非所闻。即是遣违。声上所闻法自相方便也。今解云。即
此五种法自相为相违义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诸法自相门
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闻宗。即为立敌耳识现量所闻相违
之义。遣非所闻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为初无后无。三相
之因所显无常相违之义遣常法自相也。胜论立声为常。
即为自教说声无常相违之义遣常法自相也。怀兔非
月(?)等宗。即为世间多人共许是月。相违之义。遣非月自相
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为我母。相违之义。遣石女法自相也。
此并依彼大因明说。彼论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此。既是圣
教自判不回更作余释也。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成
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师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
不成者。所闻性因亦不能成宗。应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
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闻性因。
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显。不得言不能成
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救
彼义并成。故不得约所闻因难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
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违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喻
顺成。异品有因故不得作异喻反显。应不成宗名不成因。
虽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极成因约因体不成名不成
也。又。疏中解随一不成名云。言随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种。
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九
释文:
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
成摄名随一不成。非谓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准此
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随一。故名随一。若作此解。
理不必然。难云。若以三不成中随一故名随一者。亦应四不成
中随一故。两俱不成。亦名随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随一
者名随一者亦可两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随一名随一。言二
者谓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过故。知不得作此解也。今解云。且
如两俱不成。由立敌俱不成故。知随一不成。由随一人不许故
名随一也。解犹予不成中。论云。为成大种和合火有。疏云。
河水为水大。河岸为地大。于中有风为风大。又山等中若有
河无河之处有性四大。故云大种和合也。若作此解。理亦不
然。以烟成火。岂从河水岸等为大种和合耶。又。以烟成火。岂论
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今解云。火有二种。一者
大种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彼
木中有火性故。为简性火故。知大种和合火也。解不定过
不共文中。论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
疏解云。(→)此释义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为其同品。以瓶等为
其异品。其所闻义遍皆非有龟毛等无摄入无常品中。
复不可言更于余法有此因义。以为同喻。以余常无常二
品法外。更无非常非无常第三品故。若作此理释恐不然。
且如龟毛等。若有能立所闻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义。为同法
喻乖不共义可须遮防。既无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为同
喻。故知此解不回斯论。若言龟毛非常非无常恐为不同非
异品为遮此。故作此说也。既不乖不共之义。何须此中遮之。若
言虽不乖不共。何广遮余品回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
至不共方遮耶。又。上句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正解不共。下句
举言。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释上不共之句故
言既是释上句词故。须言余非有耶。既有斯过故。知不得作
此解也。今解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者。正释不共义。常无常外余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十
释文:
非有故。释成不共也。云何释成。且如问言。何故常无常品皆离此
因耶。释成云。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一切回声皆是常。因云
所闻性故。除宗以外佛法敌论常无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闻因
也。此解即显余宗已外余常无常非有所闻性因故言常无常
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释上句成不共义也。又。疏中问答
云。问。所量通二品。遍属异品不定收。所闻同虽无不属异品
非不定。广如疏说。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异故是不
定。又。如山中草木无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义即名不定。
今。此所闻性因亦尔。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异品
义故。是不定。若作此释理恐不然。山中草木虽无的属。然
有可属此。彼人故许草木有不定义。所闻性因唯属声宗。
意不通同异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释
也。若尔不共不通同异。如何同共解不定耶。今解云。共过通彼
同异品俱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异品。名异法成
不定。何者且如共过通彼同品异品故即以广虚空瓶等
为其同法。成常无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异品中
故。重以色等虚空为异法故。亦显常无常是不定也。若
用此难。应云。色等是无常。色等非所闻。显声有所闻。声即
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闻。显声有所闻。声
应是无常住。准此难故。知共过约同有异有为同法故。顺成
不定。不共过约同无异无为异故。反显成犹予也。又。疏中
问答云。问。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无常品
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复非有。亦应唯是不共过耶。答声
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法
除有法外更无别义。非宗法故。非不定摄。但是俱不成过。
此解与理门论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又。疏中解。所闻性
因是他不共。以声论师对佛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相
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无所闻因。故唯他不共过者。理
亦不然。且如他方佛声等既是异品。其所闻性因于彼既有。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残本之十一
释文:
何得名为他不共也。若尔云何名为不共。今解云。望共同品
异品中无名为不共。虽此佛法对声论师立所闻性因。既
于他方佛声上有。故知亦共同异品无名为不共。疏制为
自不共者非也。解相违决定文中。论云。此二皆是犹豫因。
故俱名不定。疏解云。此结过也。问。声胜二论比量皆成何
故复云。皆是犹予。答。此二比量。虽无余过。然其证人结众即(?)
理之是非。谓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
邪。故俱犹予。名为不定者。如真能立无有过。先敌不疑。亦
应邪众证人疑故。是犹予因。故知不得以众疑。判为不定也。
今解云。声胜二论。虽各立义。然彼此因。立敌皆信。各具三相。言
中虽复确立自宗。然心皆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犹予因。非
约邪众。证义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胜论心犹予云。为如我
所作性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无常耶。为如他所闻性
因。立敌皆许是三相故。能证声常耶。又。声论师心犹予云。为
如我所闻性因。立敌皆许。具三相能证声常耶。为如他所作之
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无常耶。故知但约立敌之心。
自犹予故。名不定也。又。论文中先举胜论宗因喻。后举声
论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违决定难也。若依此因。难势
用相违决定有二。一总约三相难。应云所作之因具三相。声
即是无常。亦可所闻之因具三相。声应是常住。二别约二喻
难。难同喻云。瓶有所作故无常。显声所作亦无常亦可声性
所闻是常住。显声所闻即是常。难异喻云。虚空是
常无所作。声有所作即无常。亦可电等无常。非所闻声既
所闻。应是常。若顺此方应用斯难。又。疏中问答云。问。声论定
堕负。应是宗过收。如其离九失何成违现教。答。声论
说声常住。耳等曾不恒闻。胜义虽简宗非。约情终违
现教。此即由言故无宗过。谓就胜义。声是常。据情故理
不真。谓违世间现教二量。此中不应作问答。且如宗过
中现教相违者。举违自违共。现教者说违他现教非是宗